奖励办法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6〕79号),对企业技术改造中购置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的,按照设备购置款的10%给予财政奖励,若设备制造商为本地(同一财政隶属)企业的,再增加 10%的奖励。本项奖励为独立的鼓励企业加强设备投资的政策(不影响企业技术装备升级技术改造补助)。
二
申报对象
在市区登记注册(含市市直、莲都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三
奖励条件
1.本奖励政策对象是指按照GB/T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的机器设备(即:自动控制的、可重复编程、多用途的操作机,可对三个或三个以上轴进行编程;可以是固定式或移动式;在工业自动化中使用)。
2.本奖励时间范围:2018年1月1日-2019年6月30日期间取得发票并支付款项的智能化改造项目中购置的工业机器人,立项时间不限。2016年1月1日以来购置工业机器人尚未获得奖励的可以申请补报。
四
申报材料
1.《丽水市本级工业机器人购置财政奖励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核准(备案)通知书;
4.设备购置合同、发票及其他相关材料。
五
程序安排
项目单位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向市经信局、莲都区经商局、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提出申请,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同步报送电子材料)。市经信局、莲都区经商局、开发区经发局分别对所辖企业申报的符合购置工业机器人奖励条件的项目进行确认(或委托专家进行确认)、现场核实。
莲都区经商局、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分别与同级财政局将确认情况汇总(见附件2)联合行文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汇总和备案,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汇总奖励金额将省财政奖励部分资金分配给莲都区和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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